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宇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宇婕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田宇婕因犯重婚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瑞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於民國94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3年8月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8日以94年度基簡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5月,於95年2月7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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