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温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貳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貳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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