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林黃松 原告 黃惜 原告 范秀尾 原告 黃聖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