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36號原告 林義龍 即秀朗診所被告 王姿 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