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14號原告 陳文賢 被告宏鑫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8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53元(計算式:1,880元×2/3=1,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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