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001號聲請人 張文雄
張銘洋 法定代理人張文雄
譚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銘洋之遺產繼承拋棄書,且須有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之簽章。
二、聲請人張銘洋全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張銘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