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偉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75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智簡字第206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指略以:被告侯偉翔明知附表所示之影音動畫,係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可預見該影音動畫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重製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1年7、8月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或高雄市大寮區某學校內,以其所有之電腦重製上開視聽著作至其電腦主機硬碟儲存後,隨即將上揭視聽著作上傳儲存至以「monkey55s」帳號向GOGOBOX網站申請之網路空間(網址為http://gogobox.com.tw/monkey55s),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連線至其置放視聽著作檔案之上述網路空間內免費下載,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侯偉翔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普威爾公司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何一宏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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