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96號聲請人新竹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石明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柯明村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1年10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柯明村於民國91年10月23日死亡,遺有新竹市○○段○○○○○○○○○○號等21筆土地,但欠繳96年至100年地價稅及83年工程受益費共計302,923元,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柯明村死亡迄今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期間,期間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辦理稅捐徵收及土地拍賣相關事宜,為此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債權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柯明村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亦於民國92年7月9日以本院92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 詹行憲 (男,00年
0月00日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3樓)為遺產管理人,業經調閱本院92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