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救字第13號聲請人甲女法定代理人乙女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接案通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