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永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6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一造辯論而辯論終結,然被告因另案妨害公務等案件,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是本院114年1月21日審理期日傳票之送達非屬合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