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對人 張軍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25萬元,其中之新臺幣192,04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簽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於113年9月20日提示後迄未獲全部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就其中192,048元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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