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886號債權人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富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李文露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1樓)。
㈢提出債務人陳富超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狀附掛號郵件信封蓋有「查無此人」字樣,催繳通知未合法送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