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59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