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戴佳智 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淑珍 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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