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櫻選任辯護人黃繼儂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惠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因告訴人 方睿宇 撤回告訴,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