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 廖誌文 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被告 廖誌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誌忠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54,326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1,342,388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