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34號原告丙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簡秀如 律師被告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案處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及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第198935號、第212652號新型專利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惟上開專利業經訴外人 陳勇仁 提出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3月16日(96)智專三(三)05053字第09620153320號、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