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清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盜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執行指揮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書、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臺灣臺北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