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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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誠曦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誠曦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誠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月,刑期自113年4月30日起算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新字第2914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13年4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