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詩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文前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民國102年6月28日送監執行,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