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庭華(原名施舜騰)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裁定如下:
主文施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庭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民國103年5月15日送監執行,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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