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林口大地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翔駿 因104年度勞訴字第39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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