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靜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靜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尿液檢驗報告應補充「99年11月25日實驗室編號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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