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天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