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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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債權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李吟秋 律師 陳思潔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柳再忠 、 柳信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柳再忠、柳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