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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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 張子燕 相對人 林國全
張弘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8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534號判決後,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8號事件審理中),惟因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該分會已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一份以為釋明,堪信為真實,又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