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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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4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瑞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