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宏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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