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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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 陳行雄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永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9,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