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豐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4,836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
42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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