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97號
上訴人 張宏茂 住○○市○○區○○○道0段0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詩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