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徐火旺 被告 涂金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