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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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蔡承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