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HitecPowerProtectionB.V.法定代理人PieterGloudiusSchouten
MasahiroYamada代理人 楊晉佳 律師
黃韵雯 律師相對人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魏莉芸 翁肇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JaspervanEmpelen」之記載,應更正為「PieterGloudiusSchouten、MasahiroYamad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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