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送之回執乙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