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397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