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36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皓甯

訴訟代理人 黃俞鑫

被告 高郁盛

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法定代理人 潘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