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9號原告 鄭雪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沅基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被繼承人陳沅基已死亡,惟原告未陳報其繼承人究為何人,該部分起訴程式欠缺。茲命原告應一併提出被繼承人陳沅基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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