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原告 劉秀玲 被告 陳俊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