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陸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陸文宏於民國110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3日止累計296,941元正未給付,其中293,566元為本金;3,37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陸文宏│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293566││4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