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權人 余聰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東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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