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吳福亮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 律師被告 張枝益
吳孫葉
陳次郎 陳三郎 陳連泰 陳連發 陳清亮 張育銓
林俊宇 翁美惠
蘇蔡久美
吳國偉 吳國正 凌淑珍 陳芷嫻 陳紀萱 吳靜君 吳麗華 吳麗敏 吳榮春 吳榮財
吳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5,532元【計算式:面積19,
412.1㎡×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70/20014=4,175,5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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