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4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徐永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