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肆支(九十四年檢總管字第一五六一五號編號:A1-1、A1-30、A3-1、A3-30)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武士刀4支(編號:94年檢總管字第15615號編號:A1-1、A1-30、A3-1、A3-30),經送內政部鑑驗結果,認上開刀械均已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或公告查禁之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均為該條例列管之武士刀,有內政部95年5月24日內授警字第0950870697號函在卷可佐。準此,上開扣案之武士刀4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刀械無誤,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0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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