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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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038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林宇鋒林永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含)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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