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96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拋棄繼承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及丁○○之印鑑證明,該裁定業於97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依卷內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丙○○之親屬關係及是否為合法之繼承人,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