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計至民國113年6月15日止之應繳總額僅新台幣(下同)145,851元,故請提出請求總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52,309元及113年6月16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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