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鎧澤 即 楊森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順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順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楊森文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故請 陳明 本件債權人是否為「楊鎧澤即楊森文之繼承人」一人(即不列被繼承人楊森文為聲請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楊森文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或年籍資料證明文件。(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若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由其向管轄法院聲明繼承,始得繼承遺產。)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適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故除楊鎧澤外,如被繼承人楊森文尚有其他繼承人,應一併列為本件聲請人,或提出已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為本件聲請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