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楊朵紅
曾○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朵紅
曾俊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佳郁 律師被告 馬軍豪 上列被告馬軍豪因本院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玲、楊朵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林述亨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