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0號抗告人 黃秀枝 代理人 陳義權 律師相對人 李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關於面積「12.49」之記載,應更正為「112.4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崇衛